點擊量: 發布時間:2022-02-14
備案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六條 向我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進口食品的進口商應當向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備案。
(二)《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
第八條 第二款 質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生產經營者的誠信度和質量管理水平以及進口產品風險評估的結果,對進口產品實施分類管理,并對進口產品的收貨人實施備案管理。
(三)《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 向中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以下簡稱“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應當向海關總署備案。
食品進口商應當向其住所地海關備案。
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進口商辦理備案時,應當對其提供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進口商備案名單由海關總署公布。